煙臺市自然保護地 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我市生態環境部門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職責,規范開展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根據生態環境部《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全市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各級自然保護地包括國家級自然保護地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地。 本辦法所稱的各類自然保護地包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 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組織和協調全市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 各區市分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日常監管工作。 對于跨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地,相關區市分局應當建立協同監管機制。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參與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監督。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全市自然保護地相關規劃中生態環境保護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各分局對本行政區域自然保護地相關規劃中生態環境保護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根據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推送的“天空地一體化”生態環境監測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實地核實,問題屬實的按程序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相關問題同時移交自然保護地主管部門進行核實或整改。 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全市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問題線索、實地核實和處理整改臺賬。各分局建立本行政區域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問題線索、實地核實和處理整改臺賬。市生態環境局應積極探索開展市級遙感監測、無人機監測試點,對發現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移交自然保護地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進行核實或整改。 第七條 各分局根據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成效評估規程制度和相關標準,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成效評估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統一發布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成效評估結果。 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成效評估,從2021年開始,原則上每五年開展一次。對存在生態環境變化敏感、人類活動干擾強度大、生態破壞問題突出等情況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地,可適當增加評估頻次。 各區市分局將本行政區域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成效評估結果反饋給自然保護地主管部門和被評估的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并抄送自然保護地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全市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日常監督。監督內容包括: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自然保護地相關規劃中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自然保護地內的生態環境保護狀況,涉及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整改情況和生態修復情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級及以下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督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全市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重點問題臺賬,將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和其他途徑發現的重點問題線索推送各分局。 各分局結合本行政區域情況,完善本行政區域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重點問題臺賬,組織開展實地核實,并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實地核實結果。問題屬實的,按程序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整改,并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處理整改結果。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全市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重點問題的處理、整改和生態修復等工作情況進行監督,督促整改,并視情予以公開通報。 第十條 對媒體曝光、群眾舉報和日常監督發現的自然保護地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線索,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問題屬實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視情予以公開通報。 第十一條 對于自然保護地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由市生態環境局采取函告、通報、約談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 第十二條 對自然保護地內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等造成生態破壞和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執法工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相關文件和規定開展。 污染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地,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或者移送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第十三條 自然保護地內存在重大生態環境破壞等突出問題,且列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等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中發現有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有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問題線索及時移送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依法依規依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在履行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職責時,應當依據法律法規,采取監督檢查措施,進行現場檢查,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在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中,涉及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干擾阻撓檢查工作,或者存在其他妨礙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或者移送相關機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成效評估、生態環境強化監督、日常監督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結果,作為生態環境系統內有關干部綜合評價、責任追究、離任審計和對有關地區開展生態補償的參考。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